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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28 浏览量:

(成大办〔2021〕6号印发于2021年1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促进学校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成都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正职中层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在校级领导干部兼任学院或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学院或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对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学院、直属业务部门和附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交流、转岗、免职、解聘、退休、辞职、撤职等事项时,应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实施任中、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业务部门。学校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成员单位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社科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十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审议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

(二)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处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

(二)审计处征求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八项规定”的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廉洁从政的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发展情况,利用单位资源开展业务的情况(特别是开展经营性业务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的情况;

(四)“三重一大”执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对外合作、投资、融资、重大经费支出、大额资金使用、合同管理等,是否经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按照规定上报学校审批),有无重大失误;

(五)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

1.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专项经费的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2.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使用、处置及资产绩效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及执行情况。关注二级单位制度有无和学校政策规章制度矛盾,执行是否真实、严格、有效。;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往审计建议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公示和开展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六)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七)反馈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处应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如遇到特殊情况,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自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资产管理、采购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审计开始时,审计处应组织审计见面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参加,通告有关审计事项。

实施审计时,应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九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谈话、调查、查证、实地调研和座谈会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根据实际情况,征求联席会议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定程序,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后,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党委组织部,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第二十三条审计结束时,审计处应组织审计结果通报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通报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审计查证和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七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学校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党委(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纪委监察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联动机制。

第三十五条审计处在审计中发现应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通过审计结果运用联动机制,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处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起9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成大发〔2016〕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