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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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01-28 浏览量:

(成大办〔2021〕5号印发于2021年1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必须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业务部门以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学校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学校设立审计处,作为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学校应为审计处配备与审计工作量相匹配、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聘任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特约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参与有关审计事项。

第九条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条审计处的机构设置变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建设、采购和经营等具体管理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二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对认真履职、业绩突出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处按照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对学校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学校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四)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情况;

(五)学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学校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学校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或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工作重点、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原制定程序,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制定或完善审计整改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向学校提出制定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在向学校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应将问题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时,将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审计处进行内部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审计结果,以及参考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和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成都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成大校字〔2006〕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