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成大办〔2021〕7号印发于2021年1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学校基建、后勤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单项工程(政府部门审批项目除外)竣工结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提交学校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手续。
审计起点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编制的依据、要求、程序、方法、内容等与审计起点以上的工程项目相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有关资料和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并进行抽查。
第八条 学校审计人员在工程项目审计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真实和完善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包括:
(一)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二)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检查工程设计变更、经济技术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变更、经济技术签证量价是否准确、合理;
(四)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规。
(五)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否真实,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否合法规,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
(六)核定工程实际造价。
第三章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报审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按要求送学校审计处审核。
第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与确定,根据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消耗量定额、材料造价指南等各类计价文件;
(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四)工程项目的竣工图、投标文件、中标书、合同、预算书、结算书、设计变更、经济技术签证等资料;
(五)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在结算审计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成都大学竣工结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清单》提供送审资料,并一同提交审计申请和审计承诺书。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处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将审核定案结果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审计决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对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若不顾事实和规定,拒绝签字定案,审计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和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成大发〔201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竣工结算审计申请模板
2. 承诺书
3. 成都大学竣工结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