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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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审计整改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25 浏览量:

(成大发〔2017〕37号印发于2017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强落实审计整改,提高审计整改成效,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成大委发〔2012〕3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条 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整改落实,做到真抓实管,确保整改到位。

在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对象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若属于被审计对象直接承担的责任,由其本人负责整改。

第二章 审计整改实施

第四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参与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审后谈话的相关要求,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认真研究存在问题,及时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改职责任务分工,限期整改落实。

第七条 原则上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通知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并向学校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须经被审计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方案和计划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

1.对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2.对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3.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初步成效;

4.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计划。

第九条 对个别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审计处说明情况,并报送延期整改的书面说明和延期整改计划。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要加强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积极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并向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章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既不落实审计整改,又不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按时将审计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或向审计处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失实的,学校审计处将向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提请学校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审计结果运用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在审计整改中应当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学校审计处将通过审计结果运用联动机制,依规移送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应以书面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学校审计处。

第十四条 学校目标考核管理办公室应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实施办法》(成院发〔2014〕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