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银行事件带来的教训
第一,投资者必须控制好风险。里森期货交易亏损的直接原因是对市场行情判断的失误,他认为日本经济在关西大地震后会马上恢复过来,而事实上日本经济已积重难返,关西大地震加快了日本经济的下滑,日经225指数从1995年1月初的19500点,已下跌到2002年初的10000点以下,而美国一些对冲基金在1990年初日经225指数达到39000后就一直抛空,获利丰厚。当然里森如果意识到行情判断错误,能够控制好风险,及时止损,也不会出现风险事件,但里森相反,孤注一掷与市场进行对赌,试图使大市反转,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
第二,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从巴林银行新加坡期货公司开始交易的第一天到其倒闭之日,里森一直既是前台的首席交易员,又是后台的结算主管,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岗位,都是由里森一人把持,为其越权违规交易提供了方便。当1994年8月,内部审计人员指出该期货公司没有实行岗位制约的严重性时,巴林银行集团高级领导层漠然视之。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内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该公司长期以来使用“88888”账户进行越权违规交易以及严重亏损的问题。这些都充分暴露了巴林银行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
第三,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由于里森业务熟练,被视为有才干的人,对其委以重任,却疏于监管,甚至当问题隐隐暴露出来后,管理层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使事态逐渐扩大,导致银行的倒闭。
期货市场经常发生投资者因抱侥幸心理而由小输演变成大亏的例子。表面上看,巴林银行的事件与我们国内投资者似乎相去较远,其实不然。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风险是如何由小变大,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带来的巨大危害,最终导致不可收拾的惨重教训。其实,股指期货市场也是投资市场的重要一环,只不过股指期货影响因素众多,保证金交易放大机制明显,会对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如果只看到市场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在追求业绩成长的同时,忽视了风险控制的执行力度。结果就如同上述巴林银行事件一样触目惊心。也就是说,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都要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的办法。机构应该制订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监督管理规定,投资者个人也应有风险控制原则及资金管理上安排,对于盈亏提前做好准备,一定要杜绝赌徒心态,防止自己陷入越赌越输的恶性循环。
银广夏事件
1)银广夏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销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或报告有关重大虚假问题,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等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事项,以合理制订审计计划;第三章“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重点审计;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集团内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存货交易、固定资产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情况进行审计,以确定其影响是否消除;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进行审计,以确定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恰当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第四章“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未抵销的集团内公司间重大交易,并据以确定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在对天津广夏的审计过程中,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而并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2000年发出14封询证函,没有收到一封回函。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审计证据》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在第
二章第十一条指出,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十二条指出,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3)注册会计师未有效执行分析性测试程序,例如对于银广夏在200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生产用电的电费却反而降低的情况竟没有发现或报告;面对银广夏2000年度生产卵磷脂的投入产出比率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异常情况,注册会计师既未实地考察,又没有咨询专家意见,而轻信银广夏管理当局声称的“生产进入成熟期”,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相关要求。例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第二章“一般原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会计信息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第三章“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第十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当审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考虑针对已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第四章“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第十七条指出,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第五条指出,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第七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特定资产的估价。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4)天津广夏审计项目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人员普遍缺乏外贸业务知识,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的相关要求。例如:《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准则”第五条指出,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七条指出,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审计计划的审核”第十七条规定,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第十八条指出,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5)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审计人员没有予以应有关注;在收集了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后未予以必要关注(例如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几份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盖着“天津东港海关”字样的报关单上,每种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编号”均为空白,稍通外贸实务常识的人都能发现,这是违反报关单填写基本要求的);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未贯彻三级复核制度等重大审计程序缺陷,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等多项准则的相关条款。
安然事件
.“安然事件”中,安达信缺乏审计的独立性暴露出了什么问题,我们应如何应对?
答:安达信缺乏独立性的表现:多年来安达信一直为安然提供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仅2000年安达信从安然公司收取的审计和会计咨询的服务费就分别高达2500万美元和2700万美元;安达信有100多名雇员专门为安然提供各种服务,每周从安然收取100多万美元的服务费用;从1995年开始,安然还将其内部审计交给了安达信,甚至连财务长也是从安达信聘用的。
暴露出的问题:现行的审计制度存在缺陷:承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被审计单位自行聘用的,被审计单位如果不满意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就必然面临被炒鱿鱼的后果,这事实上形成了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被审计单位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和上帝。巨大的商业利润必然回驱使事务所去迎合其雇主的需要,使审计背离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管理和会计咨询服务,这样做的结果是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更紧密的捆绑在一起,审计也就不可能在具有独立性。
提出的应对措施:由监管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综合考虑参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有无违规记录、资质、实力、内部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并在适当考虑事务所已承担审计业务量与其实力配比的基础上,为被审计单位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计单位提供除外部审计外的其他服务,但可以允许事务所向其他企业提供管理和会计咨询服务。这样,即能保证审计独立性,又不会影响事务所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