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但是,容错并非宽容一切错误和失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来”。
这“三个区分开来”,具有重大的历史、理论和实践意义。作为审计机关,应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应考虑到“改革本身要担风险,创新需要不断试错的过程”,充分发挥容错机制的导向作用,让担当有为者放下包袱,让违法乱纪者受到惩戒,推动形成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良好风尚。就审计如何运用“三个区分开来”分析处理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三个区分开来”的适应范围
“三个区分开来”是用来鼓励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推动发展的。所以,当领导干部为了推动改革发展,做出了没有政策制度依据,或者突破现有一般性制度的改革创新事项时,如果未达到预期目标,才面临着运用“三个区分开来”来区分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适应“三个区分开来”的改革创新事项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先行先试性创新事项。国家提出的顶层设计,改革创新事项,需要载体先行试点。这是第一个区分开来适用的范围。二是原创首创性创新事项。开展的是前无古人、“无中生有”的探索性试验,推出的改革创新事项、推动发展的举措。是第二个区分开来适用的范围。三是突破旧制,创新性事项。是为了推动发展,突破现行的一般性规定,开展的改革创新事项,提出的推动发展的举措。是第三个区分开来适用的范围。
不适应“三个区分开来”的两种情况:一是“三个区分开来”是对不得已而突破现有制度的情况,对那些在现有制度下可以达到有效推动发展目的的,不应适用“三个区分开来”。二是对于那些比较成熟的事项和措施,法律法规政策已经有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果出现问题,直接依法予以定性处理即可。
二、“三个区分开来”的责任构成
“三个区分开来”从责任构成来看,可以分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部分。也就是说,是容错还是追责,应当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考察。
(一)客观方面
主要反映干部实施的改革创新事项、推动发展举措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程度,是干部是否承担责任的客观要件。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表述,当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事项、推动发展举措出现了“失误”“错误”“无意过失”,才能区分容错与追责。也就是说,在改革创新事项、推动发展举措出现了问题,或者未实现预期目标而导致失败,对这样一个后果,需要运用“三个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容错或者追责。在客观方面,应围绕以下三点来考察。
1.是否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三个区分开来”提出“在推进改革中”“为推动发展”的表述,即只有符合国家改革发展方向的改革及举措,出现失误错误才可能容错;对不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出现失误错误就很难容错。比如某地为了推动发展,大力发展处于价值链低端的产业,就不符合党中央提出的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要求,如果该地因这些产业出现严重后果,应当考虑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2.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三个区分开来”表述使用出现“失误”“错误”“无意、过失”这些词,说明改革创新事项或推动发展举措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果后果轻微、不严重,领导干部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可以考虑容错免责;如果后果严重,就应当考虑让领导干部承担相应责任。
3.是否触碰纪律法律红线。如果改革创新事项、推动发展举措触碰了法律和上级文件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考虑让领导干部承担责任。如果地方、部门在推动发展过程中,突破现有一般性制度,没有触碰法律和上级文件禁止性规定,且符合改革发展方向,可以考虑容错。对于领导干部在推动改革发展过程中,有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行为,应当考虑追究责任。
作为审计机关,在运用“三个区分开来”分析处理审计发现的改革发展事项时,首先应当区分的就是客观方面的对与错。如果改革创新发展事项、推动发展举措违反法律政策的禁止性规定,无疑应当考虑该事项的违法性;如果改革创新发展事项、推动发展举措没有违反法律、上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只是突破现有一般性制度,且符合改革发展方向,就不应该整体否定这一事项,而应该从促进规范和完善的角度做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如果出现明知故犯、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从“事”的角度规定是容错还是追责,主观方面是则是从“人”的角度规定是容错还是追责。“三个区分开来”在主观方面应围绕以下三点进行考察。
1.动机因素。主要区别的是“为公”还是“为私”的问题。“三个区分开来”把一心为公,“推进改革”“推动发展”,作为容错的条件;相反,如果一心为私,在推进改革、推动发展中夹带私心,谋取私利,就符合追责的条件。
2.认识因素。改革创新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是“先行先试”,因“缺乏经验”,在认识事物发展规律上难免会出现偏差,所以不能一味求全责备。三个区分开来”提出了两种可以容错的认识偏差,即“失误”和“错误”。“失误”是指应该能意识到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的偏差,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改革创新事项、推动发展举措出现未达预期目标而出现的后果。“错误”是指限于当前的认识水平,无法在实际结果产生之前准确把握客观实际的规律,而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的改革创新事项、推动发展举措,结果必然达不到预期目标。
3.意志因素。主要反映领导干部对改革创新事项、推动发展举措所带来的负面后果的心理态度,是“无意、过失”还是“明知故犯”。“无意、过失”属于容错的条件。无意是对错误的认识无意识,把错误的认识当成正确的认识,由此导致作出的改革创新事项、推动发展举措未达到预期目标;过失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未达到预期目标。“明知故犯”属于追责的条件。明知是指明知对客观实际的认识判断是错的、明知采取的改革发展举措会失败、明知是上级明令禁止的事项、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还我行我素、一意孤行,导致未达预期目标、出现严重后果。
综上,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当出现改革创新事项、推动发展举措未达预期目标时,可以考虑容错的条件为:一心为公,全心“推进改革”“推动发展”;因认识失误或错误,无意或过失造成负面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实行的事项和举措符合改革发展方向;未触碰纪律法律红线。
应当考虑追责的条件为:在推进改革、推动发展中夹带私心,谋取私利;明知故犯、我行我素;造成严重后果;作出的事项和举措不符合改革发展方向;触碰纪律法律红线。
三、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建议
(一)“三个区分开来”是对领导干部进行容错或追责判断的,审计部门使用“三个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的容错或追责的认定,相关部门是否认可?不认可,审计就存在着风险。对此,建议建立纪检、组织、审计部门共同责任认定机制,使责任认定更加客观准确,也使认定的结果得到充分运用。
(二)“三个区分开来”是一个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在实际运用中,由于对一个问题的认知不同,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对此,需要制定统一的细则,明确区分标准。
(三)对于认定可以容错的事项,应具体分析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应。如果可以容错的事项存在管理上的不规范问题,应该从完善管理的角度提出定性处理;各方面都很完善,可以作为其他说明事项予以反映,发挥好促进改革、推动发展的作用。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