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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面向全校审批和服务的工作事项

浏览:  时间:2015-04-16 17:34  [打印]  [关闭]
 

审计处围绕 “服务学生,服务教师,服务教学科研和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方便审计对象的角度出发,通过“五个转换”,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特细化面向全校审批和服务的工作事项。

一、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服务于各学院、处(室、部)主管

经费的负责人,以及校内经济实体的负责人。审计对象主要为组织部通过审计联席会议给审计处下达《关                     于对离任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的干部。

   审计依据:《成都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成都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都

大学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具体工作流程:

1、除特殊情况外,审计部门应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2、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两个月之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3、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事项基本结束,会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报告征询意见单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份。无论有无意见,均请填写征询意见单的 “回复意见栏”,并于10日之内反馈,以便出具正式报告。逾期未回馈,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4、审计对象应在正式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说明,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5、审计对象应在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报告。

6、审计处年末汇总全年的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情况后向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校领导报告。

二、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应着眼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着力于提高学校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服务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总体目标的实现。审计对象是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配置,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审计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依据:《成都大学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具体工作流程:

1、除特殊情况外,审计部门应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2、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3、当审计工作事项基本结束,会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报告征询意见单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份。无论有无意见,均请填写征询意见单的 “回复意见栏”,并于10日之内反馈,以便出具正式报告。逾期未回馈,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4、审计对象应在正式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说明,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5、审计对象应在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报告。

6、审计处年末汇总全年的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情况后向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校领导报告

三、财务收支审计、科研经费审计等专项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服务于校属各部门、各学院(部)和独立核算单位。审计对象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配置,由审计联席会议确定的,主要为学校的二级法人单位。

专项审计主要服务于学校各类经费。审计对象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配置,由审计联席会议确定的,主要为学校级别高、金额大、重点资金、专项资金,有需求、有投诉或者举报的项目。

审计依据:《成都大学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成都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具体工作流程:

1、除特殊情况外,审计部门应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2、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二个月之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3、当审计工作事项基本结束,会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报告征询意见单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份。无论有无意见,均请填写征询意见单的 “回复意见栏”,并于10日之内反馈,以便出具正式报告。逾期未回馈,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4、审计对象应在正式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说明,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5、审计对象应在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报告。

6、审计处年末汇总全年的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情况后向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校领导报告。

四、科研经费结题审核

科研经费结题审核主要服务于全校结题需要审计处审批的科研经费。

审计依据:《成都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具体工作流程:

项目组组长需向审计处提供结题报告书和计财处出具的经费开支情况表。审计处一般应在当天完成审核,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四、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服务对象为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经学校批准的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预算审计,结算送审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手续。

单项工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政府代建工程除外) 
    (一)单项工程造价大于500万元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单项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装饰、修缮工程; 

审计起点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编制的依据、要求、程序、方法、内容等与审计起点以上的工程项目相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自审,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并进行抽查。

  审计依据:《成都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成都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具体工作流程:

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审计申请报分管领导批示后,按审计处规定的资料清单,整理预算或结算资料报审计处审计。

2、审计处自接收预算或结算资料之日起,预算、结算审计一般应在28天之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全过程跟踪审计按照《成都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3、审计处认定需要补充送审资料或修改预结算文件的,项目负责部门在收到审计处书面通知后10日内补充或修改完成送审计处。

4、当审计工作事项基本结束,会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竣工结算文件。复核无异议的,审计对象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成都大学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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